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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健全行业分类监管体系 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来源:电子报 2025-08-25 07:30

中国基金报记者 闫晶滢

8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将标题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以分类评价为主的规定内容相适应。

中国证监会指出,此次修改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目标导向。针对性突出监管目标,校正行业机构定位、提升治理水平,发挥好监管“指挥棒”作用。二是保持总体稳定。此次修改立足局部完善、适度优化,不对既有评价体系进行重大调整。三是加强统筹协调。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梳理整合专项评价指标,避免重复报送、减轻行业负担。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做好《规定》实施工作,持续健全行业分类监管体系,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

支持差异化、特色化经营

据介绍,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证券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是该制度的主要法规依据,于2009年发布实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先后作了3次修改,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价体系,但由于距离前次修改已有5年,有必要对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要求,予以修改完善。

《规定》于6月2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修改思路和修改内容总体认同。中国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见,并相应修改完善《规定》。

整体来看,此次修改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完善了评价框架。《规定》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明确功能发挥情况主要包括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情况,并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

《规定》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适当扩大加分覆盖面,将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同时,《规定》还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资管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代销权益类基金产品、基金投顾发展等专项指标,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和水平。

突出“打大打恶”导向

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规定》进一步完善有关公司评价结果下调手段的适用范围,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

同时,《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以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分值为参照基础,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适当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此外,《规定》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了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如对涉嫌违法违规但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开展先行赔付的公司,适当减少扣分分值等。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下调评价结果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

整体来看,《规定》未对既有评价体系进行重大调整。按以往情况,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即券商一年一度的“大考”还将如期进行。

根据制度安排,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以2024年的分类评价结果为例,当年参评主体合计107家(子公司合并到母公司评价),A、B、C类公司数量占比分别为50%、40%、10%,AA级别公司保持在14家左右。此次修改后,今年的券商分类评价结果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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