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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新规 加强监管银行间“证券经纪业务”

来源:电子报 2025-07-28 07:30

中国基金报记者 莫琳

近日,央行发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对货币经纪公司加强监管的同时,罕见地将证券公司等非专门从事经纪业务机构纳入监管体系。

央行相关负责人在起草说明中称,“对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展经纪业务,参照货币经纪公司进行同等管理。证券公司等非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机构,需设立独立的经纪业务部门,并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

中国基金报记者从多家券商了解到,事实上,券商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部门之间早已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但不排除有从业人员通过表外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划定交易红线

13项行为被禁止

《征求意见稿》以强化撮合规范性、报价真实性、营销适当性、信息披露规范性为重点,列举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央行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展业的货币经纪公司、其他经纪机构设立的经纪业务部门及经纪业务从业人员,不得发生以下行为:直接或间接持有交易头寸;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账户;利用经纪业务信息优势等方式,在撮合过程中获取不正当收益;利用内幕信息、与委托方以合谋交易、虚假报价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超出监管要求允许的业务范围或为不符合要求的客户提供经纪服务;不公平对待客户,存在价格歧视、价格误导等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在电子信息渠道,未遵守信息披露规则,有选择性地公开报价信息或篡改报价信息;主动或配合第三方开展安排交易链条、规避监管、规避内控、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从事超越正当商业行为的营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等。

“经纪机构被禁止持有头寸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利益冲突,保证经纪服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对于券商而言,这可能会影响那些依赖于自有资金进行交易以赚取差价的自营业务模式。”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此举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系统性风险,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精准打击高买低卖、代持等

违法行为

“早年间,有券商利用丙类账户进行利益输送。近年来,通过认购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来参与违规债券交易,违法人员实施价差沉淀及收益转移等多种手段,让利益输送更加多样化、复杂化,而且更加隐蔽。”一位债券市场的资深人士表示。

“高买低卖”和“代持养券、代持过券”是比较常见的两种手法,上述资深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债券的交易金额巨大,一两个基点的价差都可能是上千万元的利益输送。”

据了解,虽然根据监管规定,债券交易价格偏离相关比较基准一定范围,必须履行事后报备程序并说明价格偏离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但违规债券交易人员可以在偏离度允许的范围之内,频繁地高买、低卖,向对手方输送利益。

此外,部分银行、券商为了冲击交易量选择成为代持方,通常在季末、年末等关键时点,为了掩盖债券投资的亏损,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段时间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债券持有方赎回。

事实上,上述这类手法在往年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通报中就已经揭露过。

例如,交易商协会深入调查后发现,多家机构存在债券代持交易等违规行为,其中,大连银行通过做市业务方式,每日滚动开展买卖方向相反、清算速度不同的现券交易,代持利率债活跃券,且规模较大;粤财信托未严格履行产品管理人职责,相关信托计划为代持债券损益兑现提供便利;某基金相关从业人员私下参与安排代持交易。

“此前,银行、信托、期货等常见此类罚单。未来,证券经纪业务也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后,将填补监管空白。”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债市的灰色地带更加隐蔽,造成的市场波动更加剧烈,需要加强监管以避免债市出现“黑天鹅”事件。

田利辉指出,将银行间券商经纪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可以更好地监控和管理市场中的各类交易行为,防止潜在的金融风险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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