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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首部行政法规发布 私募行业进入更加规范化发展新时代

2023-07-17 07:30  电子报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近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场人士认为,作为私募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条例》完善了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行业进入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的新阶段。《条例》有利于私募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等功能,还将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降低投资风险,提升市场信心。

私募基金行业

进入更加规范化发展新时代

作为私募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条例》完善了私募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私募行业进入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的新阶段。

“《条例》是对私募行业十年发展和监管经验的总结,完善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条例》的出台是基金行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私募基金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重阳投资总裁汤进喜告诉记者。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毅超表示,《条例》承上启下,有效衔接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监会部门规章、中基协自律规则等一众规则,具有里程碑意义。

保银投资表示,《条例》填补了私募基金监管上位法的空白,对于私募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条例》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为解决私募基金纠纷提供了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私募行业的运作和管理进行规范,有助于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分歧,提高市场稳定性。《条例》完善了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标志着私募行业进入更加规范化的监管时代。

基石资本董事杨杰认为,《条例》整合了以往监管规则、切合行业实践,内容兼顾了规范与发展目标,私募行业将进入更加专业与规范的2.0发展阶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洪蛟表示,《条例》确立了私募基金领域后续顶层监管框架,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也提到,后续将根据《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

发挥私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功能

市场人士表示,《条例》有利于私募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功能,还将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降低投资风险,增强投资信心。

洪泰基金表示,《条例》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引导私募管理人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铮律师表示,《条例》要求私募基金提供更加详尽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风险评估、审计情况、关联交易等,将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对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明确了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基金运作的合规性,有助于防范市场乱象和风险;另外,《条例》要求私募基金提供风险揭示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降低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者信心。

汤进喜认为,《条例》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投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得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监管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明确了国家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态度,就是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这对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积极引导作用;《条例》明确实施差异化监管,根据私募管理人的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会进一步起到扶优限劣的作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做强做大。

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林认为,《条例》的积极影响还体现在对现有政策的落实提供了保障。一方面,对部分已有规范进行了确认和重申,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的专业化运作、合规募集、利冲防范等各项要求,体现了监管的延续性,提高了监管层级;另一方面,更加严格明确了各方责任,义务主体上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包括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等,覆盖更加全面。同时,《条例》也明确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处罚权限,确保合规责任予以落实。

高毅超认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凝聚各方共识,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优化私募基金发展环境;《条例》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为资本市场输送长期、稳定、健康、安全的资金。同时,《条例》提出了一些新规则和新要求,为下位法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奠定了顶层设计理念基础。

全面规范募投管退等活动

《条例》共计七章六十二条,重点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保银投资表示,《条例》通过加强对管理人及高管等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等一揽子制度,进一步促进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洪泰基金分析,《条例》突出了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以规范私募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为着力点,抓住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的相关要求,并加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同时,要求私募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应持有一定比例的管理人的股权份额,有助于提高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管理团队与投资人的利益一致性,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此外,《条例》限定了私募基金财产在市场中的投向,但也为私募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投资范围的限定有效明确监管范围、降低监管成本。

久银控股表示,《条例》明确了不得成为私募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列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明确私募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条例》明确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职,规定托管人应当建立业务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

高毅超表示,还有些规定颇具亮点,如第十四条,私募管理人在完成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的清算,或由管理人将私募基金管理的职责转移给其他私募管理人后,方可注销,管理人离场的路径更为清晰,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投资者利益;第二十六条,要求私募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私募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将该要求扩展适用于全部私募管理人;第二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将私募基金的审计明确作为法定强制性要求。

保银投资指出,《条例》规定,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这有助于加强对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促进专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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