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官方APP

    官方APP
  • 官方视频号

    官方视频号
  • 电子报

洞察金融市场

传播中国价值

Global Perspective, China Value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独董占董事会比例不得低于1/3 八种情形不得任职

来源:电子报 2023-08-07 07:30

中国基金报记者 冯尧

8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独董办法》),对上市公司独董制度作出优化,进一步明确了独董的三重角色定位,即监督者、咨询专家、决策者。《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并设置一年过渡期。

《独董办法》进一步明确独董履职方式和履职重点,除了明确独董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之外,还规定一人最多担任三家境内上市公司独董,并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同时,该办法也对独董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规定,八种情形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董。

同日,三大交易所也发布新修订的独董制度改革配套自律监管规则,主要围绕五个方面对自律监管规则进行了完善。

独董占董事会比例不得低于1/3

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加快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的上市公司独董制度体系,更好发挥独董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是促进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以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要求。

《独董办法》明确了独董定义,即独董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董应当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独董办法》规定,独董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中独董应当过半数;上市公司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董也应当过半数。

值得注意的是,《独董办法》对独董的权限与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规定,独董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征集股东权利、发表独立意见等。

在独董参与董事会会议过程中,会前可以与董事会秘书就拟审议事项进行沟通;会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会后应当持续关注与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执行情况等。

按照规定,独董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八种情形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董

《独董办法》对独董的任职资格也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从任职、持股、重大业务往来等方面,细化了独立性的判断标准,明确了八种情形下不得担任独董。例如,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董。

同时,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也不得担任独董。

除了独立性要求之外,独董应当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专业知识、五年以上履行独董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和良好的个人品德等。

此外,《独董办法》明确,独董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这一职务。此前《独董办法》在征求意见期间,有意见提出,独董兼职家数从五家降为三家过严,建议适当放宽,也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收紧至两家,但上述意见未被采纳。

从证监会前期调研情况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认为,独董投入公司事务的时间和精力不足是影响其作用发挥的重要原因;不少独董提出,如果独董兼职家数超过三家,将难以保证在每家上市公司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22年年底,近八成独董兼职家数在三家及以下。因此,证监会认为,征求意见稿关于原则上最多可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董的规定,符合本次改革方向和实际情况。

健全独董履职保障机制

《独董办法》明确要健全独董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董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应当向独董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董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根据规定,独董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于上市公司、独董及相关主体违反《独董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独董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审议或者签署文件前借助专门职业帮助仍不能发现问题,上市公司等刻意隐瞒且独董无法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独董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董专门会议机制、独董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董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董监管,督促和保障独董发挥应有作用。

三大交易所发布修订规则

在《独董办法》公布后 ,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沪深北交易所同日发布新修订的独董制度改革配套自律监管规则。具体来看,沪深北交易所围绕五个方面对自律监管规则进行了完善。

一是明晰独董的作用和定位。在《股票上市规则》中新增“独董”释义,细化独董“独立性”判断标准,明确独董在董事会中应当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二是全链条优化独董选任制度。充分发挥提名委员会的作用,要求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意见。

三是强化独董任职管理。调整独董兼职家数上限为三家境内上市公司,确保独董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职。

四是调整独董履职方式和履职要求。建立独董专门会议机制,前移独董监督关口,明确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搭建独董有效履职平台。

五是强化独董履职保障。新增会前沟通和异议披露机制,要求公司应当为独董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并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对于接下来的监管工作,上交所表示,未来将强化日常监管,做好服务支持,促进独董发挥应有作用,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深交所表示,将深入实施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发挥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责,主动做好有关政策解读、规则培训、改革宣介等工作,引导市场参与主体了解掌握独董制度改革新要求,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持续培育壮大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体。

北交所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做好政策解读、专项培训等工作,指导上市公司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持续加强独董管理,保障此次改革平稳落地,助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