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二部 王哲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框架下,数据资产证券化作为数字金融的核心实践,旨在通过金融创新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服务实体经济转型。数据资产证券化即数据持有人用数据资产进行质押,有质押的基础资产占全部入池基础资产的比例超过了监管对创新资产类型的要求(50%),使得该产品正式被贴标为“数据资产”类ABS。当前数据资产ABS已形成三类主要模式,即供应链应收账款+ABS模式、信托贷款+ABS模式和“数据赋能”ABS模式。尽管数据资产ABS取得初步成果,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但作为一项创新业务,仍面临诸多挑战,在基础资产、交易结构中存在一些风险点。数据资产ABS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其核心在于通过金融创新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未来需在标准化、风险防控及生态协同上持续发力,以实现从“试点探索”到“普惠金融”的跨越。
一、数据资产ABS的背景
(一)数据资产ABS的政策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的辩证关系。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五篇大文章”正是这一思想的实践延伸,构成中国式现代化金融支撑体系的四梁八柱,是习近平经济思想在金融领域的具体化。数字金融是金融科技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产物。金融“五篇大文章”框架为数字金融的创新实践提供了系统性指导,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论述,则从战略高度确立了数字金融的发展方向。
数据资产证券化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金融工具,正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广泛关注。这一创新模式的出现,源于三重背景的交织:首先,数据已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其规模呈指数级增长;其次,传统数据交易模式存在定价难、流通难、确权难等痛点,亟需金融工具的创新突破;最后,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为数据资产的可信流通提供了技术支撑。在国家战略层面,数据资产证券化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抓手。随着全球数字竞争格局的加速重构,数据要素已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而证券化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高级形态,能够有效破解数据要素流通中的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等核心问题。通过将数据资产转化为标准化金融产品,不仅能够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更能为数字中国战略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二)数据资产ABS的制度基础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列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第五大生产要素。2022年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确立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框架,为数据资产的确权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是数据二十条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并非基础法律。2023年,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实现了数据资源的“入表”,为数据资产证券化扫清了会计障碍。多项国家层面的财会文件对于数据资产的描述逐渐清晰,即数据资产必须具备“合法控制”“可靠计量”“经济利益”这三种基本属性,即数据资产需要有明确的权利边界、有明确的估值体制、有明确的经济效益,与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特征要求相符。
(三)数据资产ABS的概念
数据资产证券化即数据持有人用数据资产进行质押,有质押的基础资产占全部入池基础资产的比例超过了监管对创新资产类型的要求(50%),使得该产品正式被贴标为“数据资产”类ABS。所以,数据资产ABS的基础资产并不是数据,而是供应链应收账款或者信托受益权。那么具体是什么数据?如市场上发行的首单数据资产ABS产品,底层资产主要来源于如皋市交通产业集团在交通、港口等领域的多维度数据,包括智慧停车数据、港口运营数据等,停车数据比如闸机,杆子上摇下摇的频次、时间、停车费,经营水平等数据;港口运营数据比如装卸、进出港口的数据。这些数据并非原始数据集合,而是经过深度清洗、脱敏处理,并具备明确应用场景与收益预期的“数据产品”。这些数据本身是有价值的,然后对这个数据进行估值,并进行质押,就产生了数据资产ABS。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定义,数据资产是指“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组织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进一步强调了其金融属性,明确数据资产是“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2024年全国数据市场交易规模已突破1,600亿元,同比增长超30%,大量数据处于低效利用状态,通过证券化等资本化手段激活这些“沉睡数据”,将释放巨大的经济价值。
二、数据资产ABS的重要意义
(一)国家层面的意义
在国家层面,数据资产ABS具有三方面的意义:首先,数据资产ABS是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之数字金融的良好实践;其次,通过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能够客观评估数据要素的价值,为制定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再次,证券化过程中要求建立完善的数据确权、质量评估和交易监管体系,这将倒逼数据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升级。特别是在全球数据治理规则尚未形成的背景下,我国通过实践数据资产证券化,有望在数据跨境流动、数据主权维护等领域形成中国方案,增强国际话语权。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金融创新与产业升级的良性互动,正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实践路径。
(二)行业层面的意义
在行业层面,数据资产证券化正成为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核心引擎。随着各行业数据积累量突破临界点,传统的数据交易模式已难以满足企业价值释放需求。证券化通过将分散的数据资源打包为标准化金融产品,不仅解决了非标数据资产的流动性难题,更构建起数据要素-资本要素-产业升级的闭环生态。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化过程会倒逼行业建立统一的数据质量标准和安全体系,这从长期看将加速行业数据治理水平的整体提升。金融工具与行业特性的深度耦合,正在重塑各行业的竞争格局和价值分配方式。
(三)企业层面的意义
数据资产证券化不仅是财务管理的创新工具,更是企业战略转型的重要支点。数据资产ABS对企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扩宽企业融资渠道。对于数据密集型企业而言,数据资产证券化为其开辟了全新的融资途径,特别是对于融资受限的城投类企业和中小型科技公司具有突破性意义。传统融资模式下,数据企业尤其是轻资产运营的科技企业,往往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缺乏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抵押物,股权融资又容易导致控制权稀释。数据资产ABS通过金融工具创新,成功助力企业将沉睡的数据资源转化为可在资本市场流通的标准化金融产品,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解决方案。对于城投企业而言,在传统融资渠道受限的背景下,数据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个难得的融资突破口,城投一般具有燃气、水务、物业、智慧停车、高速公路等数据,可以拿来进行质押融资,有助于缓解地方债务压力,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第二方面,优化财务报表。从财务管理角度看,数据资产证券化能够促进数据资产入表进程,优化企业资产负债表结构,改善关键财务指标。具体来看,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满足条件的数据资源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增加了企业资产总额。通过证券化融资,企业可以获得现金流入,优化资产负债率。同时,数据资产的合理估值和资本化可以改善企业的ROA(资产回报率)和ROE(净资产收益率)等核心财务指标。2024年全国已有55家上市公司、228家非上市公司披露了数据资源入表项目,累计入表企业的融资额达11.48亿元,显示出数据资产入表及证券化对企业财务结构的积极影响。
三、数据资产ABS的必要性
从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客观规律看,传统生产要素的证券化实践(如土地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已证明,金融工具创新能够显著提升要素流动性。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无形性、非消耗性等特征使得证券化成为价值释放的必然选择,通过结构化设计将非标数据转化为标准化金融产品,既能解决数据资产估值难、交易成本高的痛点,又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已达千亿级,但交易活跃度不足传统要素市场的1%,证券化正是破解这一瓶颈的关键钥匙。
数据资产ABS响应《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及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等国家顶层制度,将中小企业沉淀的数据资源转化为可流通、可定价、可融资的证券化产品,帮助其突破“轻资产、无抵押”融资瓶颈。通过“数据资产+ABS”,把政策倡导的“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落到实处,切实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实体经济,资金成本也具有较大优势,体现金融服务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四、数据资产ABS的主要模式
截至2025年9月末,全市场共发行数据资产ABS产品7单,累计规模24.90亿元,分别为平安-如皋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数据资产)、国君-无锡联投租赁第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数据资产)、天风-中交一航局第2期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数据资产)、华安-兴泰租赁-数据资产助力产业园区科创企业知识产权第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科技创新)、平安证券-中信建投-江北公用集团二期供水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数据资产赋能)、华鑫-鑫欣-数据资产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天风中投保应收账款2期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数据资产赋能)。从发行主体来看,呈现出以国有企业和央企为主导的鲜明特征——其中6单为国企或央企发行,仅1单为民营企业发起。
目前,国内市场上数据资产ABS主要形成了以下3种模式。
第一,市场上发行的首单数据资产ABS运用的是供应链应收账款+ABS模式,基础资产是应收账款,采用了保理模式,基础资产共计10笔,涉及3个债权人和5个债务人,其中,4笔数据资产权利人,同时也是底层的债务人,作为出质人进行数据资产质押。
第二,是信托贷款+数据资产ABS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原始权益人(如保理公司或关联方)与数据资产持有人形成往来借款关系,产生一个借贷关系,数据资产持有人同时是借款人,原始权益人将此债权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计划成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然后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发行ABS。数据资产持有人可将数据资产质押给信托计划作为增信措施。这种模式的基础资产是信托受益权,用数据资产进行质押。
第三,“数据赋能”ABS模式,2025年7月17日,天风中投保—应收账款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数据资产赋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该产品被市场广泛认定为“全国首单数据资产赋能ABS”,它的成功设立标志着我国在推动数据要素资本化、探索数据资产赋能传统金融工具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突破,为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创新范式。底层资产为供应链应收账款债权,中投保提供差额支付承诺,其创新核心在于引入上海数据交易所作为数据资产服务机构,对中投保“信裕”平台的动态业务数据进行合规审核与价值认证。
其中,信托贷款+数据资产ABS模式又存在3种子模式,一为同一人模式,即数据资产初始权利人和借款人为同一人,可以直接进行数据资产质押登记;二为授权模式,即数据资产初始权利人授权借款人使用数据资产,授权后数据资产权利人和借款人变为同一人,借款人直接办理质押登记,数据全部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都在借款人名下;三为三方质押模式,数据资产初始权利人和借款人不是同一主体,由数据资产初始权利人作为质权人,为借款人的付款义务提供数据资产质押增信,数据全部权利在第三方名下。数据资产ABS单期发行时入池借款人一般为城投子公司,数据资产持有人可能为母公司,可通过三方质押模式,由母公司(权利人)作为质权人提供增信。
五、数据资产ABS面临的挑战
(一)数据确权难
数据具有非排他性和可复制性,导致数据资产的权属难以像传统有形资产那样通过物理控制来实现。数据往往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数据生产者、收集者、处理者、使用者等,各方在数据资产中的权益如何划分尚不清晰。现阶段,数据权属相关法律制度缺位,对于数据产权的界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路径。虽然我国的“数据二十条”已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框架,但在实践层面尚未完全落实。“数据二十条”并非基础法律,它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基础法律,数据产权在制度层面和实操层面仍然缺乏上位法的法律支撑,数据产权的法律内涵、权利性质、权利边界及主体责任等有待进一步明确。针对这一挑战,如皋数据资产ABS项目在实践中采用的方式,通过联合深圳数据交易所、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权威机构,构建了“登记-认证-公示”三位一体的确权体系,具体来说,首先对底层数据资产在数据交易所进行权属登记并颁发证书;其次借助专业的数据公司筛选权属清晰、应用场景明确的数据资产;最后引入律师事务所全程参与合法性审查,形成闭环确权机制。在目前的数据资产ABS实践中,确权主要依赖律师,律师根据协议、合同文本对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进行确权,然后在数据交易所进行登记、认证、公示。所以,建立数据权属确认的上位法,统一数据登记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二)价值评估难
数据资产的价值特性与传统资产不一样,具有可加工性、价值易变性、时效性强等特征,其价值受数据稀缺性、应用场景、更新频率等多重因素影响。目前在实务中,对数据资产ABS的估值大多用成本法进行估值,比如,系统采购的成本、运营成本、人员维护成本等。目前实践中,会计师觉得收益法测算不准确,所以大部分都用成本法估值,但一般评估下来价值比较低,所以目前,交易所只要求有数据质押,有数据质押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就可以贴标数据资产ABS,不要求数据资产的估值可以覆盖底层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实务中,这个估值一般是聘请评估公司或审计机构进行估值,还会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鉴证评估价值。
(三)合规风控复杂
从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到交易、应用的全生命周期均面临严格的合规要求。在数据采集阶段,需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取得用户明确授权;在数据处理阶段,需对敏感数据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在数据流通阶段,需防止隐私泄露和国家安全风险。《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严格的合规框架,违规成本高昂。如皋数据ABS项目组采用联邦学习、同态加密等“可用不可见”技术,确保数据在不泄露隐私的前提下实现价值流转,同时通过详尽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数据资产的权利瑕疵、场景局限等风险透明化。未来,需进一步健全数据防护机制,强化密码技术、权限访问控制以及数据脱敏等手段,建立涵盖系统网络、运维管理及数据本身的全方位安全体系,确保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安全可控。
(四)技术风险
现有技术尚无法完全解决数据溯源与权属分割难题,数据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面临技术瓶颈。数据存储和处理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也直接影响数据资产的价值和证券化产品的安全。市场上发行的首单数据资产ABS项目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赋予数据资产类似不动产的物权属性,部分解决了技术确权难题。未来,需加强区块链、隐私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在数据资产管理中的应用,构建可信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同时,建立数据资产证券化的技术标准体系,确保各参与方的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安全可控。
(五)市场风险
数据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不足是主要市场风险,目前投资者以机构为主,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同时,数据资产估值缺乏市场可比价格,容易形成估值泡沫或价值低估。市场上发行的首单数据资产ABS通过优先级AAA评级和2.4%的低票面利率,是远低于中小企业平均融资成本的,获得了市场认可,但整体上数据资产ABS市场仍处于培育期。未来,需引入做市商制度,探索与REITs、绿色债券等产品的融合创新,构建多层次的数据资产交易市场。
六、数据资产ABS的主要风险点
(一)借款人信用资质较弱、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在信托贷款+数据资产ABS模式下,一般数据资产ABS入池的信托贷款借款人信用资质均较弱。专项计划存在金额、区域集中度高、分散度不高的情况,若区域融资环境发生恶化将直接影响专项计划本金收益的按时足额兑付。
(二)数据资产价值较低的风险
目前数据资产ABS只是个贴标产品,有质押的基础资产占全部入池基础资产的比例超过监管对创新资产类型的要求(50%),使得该产品正式被贴标为“数据资产”类ABS。但数据本身的价值比较低,数据资产的估值无法覆盖底层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实务中估值以成本法为主,且估值非强制要求,此外,会计鉴证意见仅在客户有入表需求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获取数据证书的必要条件。
(三)质押数据资产的处置风险
在信托贷款+数据资产ABS模式下,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息,质权人有权以处置质押物(数据资产)所获款项抵偿未偿信托贷款本息。虽然根据《数据资产质押合同》的约定,数据资产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质押登记,但因数据资产交易市场尚不成熟,缺乏统一的定价和交易规则,可能难以快速找到合适的买家或平台进行转让。且目前数据资产质押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权属界定、质押登记等环节存在法空白。因此,上述情况可能导致质押无效或处置受限等情形,进而可能导致质押物变现价值低于信托贷款未偿本息余额,从而给专项计划造成损失。
(四)数据资产登记凭证有效期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失效的风险
数据资产登记凭证有效期通常为1-2年,需在凭证到期前重新进行登记,而专项计划存续期不超过3年,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存在因数据资产登记凭证有效期失效导致的质押无效或处置受限等情形,进而可能导致质押物变现价值低于信托贷款未偿本息余额,从而给专项计划造成损失。
(五)数据资产的安全性
在数据安全性方面,一般在数据资产ABS的结构设计中,由技术服务机构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约束数据接触方,规避个人隐私及敏感数据,在技术层面上主要由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对数据进行脱敏与加密。
(六)早偿风险
专项计划还本付息方式一般为到期一次性还本,期间付息,专项计划存续期限一般为不超过3年。若基础资产借款人全部提前偿还,则触发专项计划提前到期,提前终止事件中设置了基础资产对应的单一资金信托均已提前终止,则专项计划提前终止;若部分借款人提前偿还,专项计划不会提前到期,该部分提前到期资金将产生沉淀,削弱超额利差对专项计划的信用支持。
此外,专项计划底层资产的付息频率(比如,按季度/半年/年付息)和计划端的付息频率(比如,按年付息)不完全一致,存在资金沉淀,回收款归集后可通过合格投资平滑现金流。
(七)基础资产预期现金净流入对优先级本金和预期收益的覆盖倍数较低的风险
专项计划的现金流入全部为专项计划账户募集资金扣除基础资产购买价款及信托债权到期回款;现金流出为专项计划税、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应付本息。数据资产ABS正常情形下现金流入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及税费的覆盖倍数较低,主要依赖第三方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资质。
七、数据资产ABS案例分析
2025年4月28日,中国金融市场迎来里程碑式创新——“平安-如皋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数据资产)”(以下简称“如皋数据ABS”)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设立,成为全国首单正式落地的数据资产ABS。该产品采用储架申报模式,总储架规模4.5亿元,首期发行规模为1.3亿元,期限2年,优先级票面利率低至2.4%,并获得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差额支付承诺,最终获得AAA信用评级。
从交易结构看,如皋数据ABS采用了保理模式,基础资产共计10笔,涉及3个债权人和5个债务人(均为如皋市国有企业)。其中,4笔数据资产权利人作为出质人进行数据资产质押,质押应收账款金额占全部入池应收账款金额的比例达到50.46%,这一比例超过了监管对创新资产类型的要求,使得该产品正式被贴标为“数据资产”类ABS,成为我国ABS市场首单成功设立的数据资产专项产品。产品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证券,其中优先档证券1.29亿元,次级档证券0.01亿元,通过内部信用增级手段提升了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等级。
在确权方面,如皋项目创造性地构建了“登记-认证-公示”三位一体的确权体系。项目联合深圳数据交易所与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底层数据资产进行权属登记并颁发证书;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完成质权公示,将数据资产纳入《民法典》担保物权体系。
在市场意义方面,该项目通过金融工具创新,成功将企业的“沉睡数据”转化为可在资本市场流通的标准化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解决方案。2.4%的票面利率远低于中小企业平均融资成本,显示出市场对优质数据资产的高度认可。数据资产ABS作为一种创新产品,目前刚刚起步,从未来潜力来看,2024年全国数据市场交易规模已突破1,600亿元,同比增长超30%,预示着数据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