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海希通讯被证监会立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基金报记者 闻言
8月21日晚间,海希通讯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原因是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同一天,海希通讯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海希通讯存在四项违规行为。
截至8月21日收盘,海希通讯股价报18.43元/股,跌幅达0.75%,总市值为25.15亿元。截至今年3月31日,海希通讯的股东人数达5458户。

监管查明海希通讯存在四项违规行为
一是海希通讯在2023年和2024年为其关联方苏州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材料款达6611.96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同时,海希通讯未及时审议披露上述事项,且未在2023年、2024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信息。
上海证监局认为,海希通讯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第7.2.5条的规定。
海希通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是海希通讯在2024年签订销售和受托加工合同并确认收入,但实际未发货。截至2024年年末,海希通讯账面上的部分存货实际无对应货物。
上述事项导致海希通讯202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海希通讯与关联方浙江凯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180.63万元,但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3年至2025年年报中披露。
同时,海希通讯与苏州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359.76万元,但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
海希通讯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第六十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北证公告〔2024〕22号修订)第7.2.5条的规定。
海希通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是海希通讯未披露2023年签订的关于浙江安吉在建工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达1980万元。
2024年4月、12月,海希通讯变更山东菏泽在建工程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未及时披露工程量变更情况,涉及金额达4147.04万元。
海希通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海希通讯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海希通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海希通讯应当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认真整改,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王小刚任海希通讯董事长、李春友任海希通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闵书晗任海希通讯财务总监,对海希通讯的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王小刚、李春友、闵书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糜青时任海希通讯监事会主席,参与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凯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网银盾等管理工作,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糜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编辑:格林
校对:王玥
制作:舰长
审核:木鱼
注:本文封面图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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