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存放、管理、处置等环节提出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要求。《办法》旨在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存放银行净资产不少于300亿元
细化存款形式和期限要求
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业内人士认为,资本保证金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重要屏障。《办法》通过强化资本保证金管理,确保这笔资金安全、稳定、足额,切实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300亿元人民币;(二)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三)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办法》明确了存款形式,保险公司可以以下列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一)定期存款;(二)协议存款;(三)大额存单;(四)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形式。
同时,《办法》规定,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资本保证金存款不低于2000万元
强化银行责任与背书要求
《办法》规定,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差额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报告手续。
《办法》称,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在存放期限内,除存放银行不符合监管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存放银行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存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监管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一些处置行为,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事后报告,提交《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
编辑:晨曦
校对:王玥
制作:舰长
审核:木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