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证协发布新版《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
中国基金报记者 莫琳
3月27日,中证协发布新版《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实施。这是该《办法》自2022年启用以来首次进行修订。

记者发现,相较于2022年发布的原制度,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作出四项重要修订。修订重点涉及先行赔付机制与声誉库的衔接、诚信信息采集来源调整、不正当干扰监管执法情形的明确等方面。
先行赔付可免于记入声誉信息库
本次修订最受市场关注的,是关于先行赔付机制的衔接安排。
《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明确: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或其他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证券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之外,自愿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减轻或消除有关违法损害的,由先行赔付证券公司向协会申请,其与上述违法相关的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这意味着,券商如果主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其相关处罚记录将不会进入行业声誉信息库,不再对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声誉产生长期影响。
这一安排直接呼应了证监会关于依法推进先行赔付工作的要求。近年来,监管层多次强调先行赔付在投资者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此次将其与声誉管理机制挂钩,实质上为主动赔付的券商提供了一条“声誉修复”通道——用行动换取声誉豁免,形成正向激励。
诚信信息来源调整
另一项重要变化是诚信信息的采集路径。
修订说明指出,根据执业声誉信息库上线运行以来的管理实践,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信息保密的情况,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并将过渡期有关安排转化为正式要求。
2022版办法将执业声誉信息来源分为五类,其中包括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特定诚信信息、协会作出或认定信息的记入、会员报送特定信息、监管与自律组织信息交流获取等。
新版办法对上述内容进行重新划分,将原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信息,整合至会员报送的范畴内,原通过监管与自律组织信息交流获取信息的条款则保持不变。
具体来看,《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包括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以及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等信息,均由会员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报送。会员应自收到或知悉相关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协会复核通过后记入信息库。
明确不正当干扰监管执法的认定情形
《办法》第八条对违法失信信息的内容进行了完善,新增了关于不正当干扰监管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形。
根据规定,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的,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均纳入违法失信信息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的覆盖范围不仅限于“已受处罚”的情形——即使情节较轻、未受到正式处罚,只要被纪检监察机构认定存在不正当干扰行为,同样会被记入声誉信息库。
声誉信息效力期限
正面负面均为3年
《办法》对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信息长期有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诚信信息,效力期限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保持一致;而协会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以及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包括正面和负面),效力期限统一为3年,自决定作出或生效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信息不再公开和提供查询服务,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查询设多重限制
在信息公开与查询方面,《办法》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权限管控。会员可直接查询本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声誉信息,从业人员可查询本人信息。但若要查询其他机构或人员的信息,须提交查询申请表、查询对象身份证明、书面同意文件及保密承诺书,且查询用途仅限于证券市场相关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执业声誉信息,违规者将面临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将移送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10年。
编辑:格林
制作:小茉
审校:许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