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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5-06-18 17:34

【导读】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

中国基金报记者 晨曦

科创成长层,来了!

6月18日上午,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出席2025陆家嘴论坛开幕式时提到,将继续充分发挥科创板示范效应,加力推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1+6”政策措施,“1”即是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并且重启未盈利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标准上市。

随后,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意见》),对科创成长层的定位、规则等给出更多明确信息。

同期,上交所官网也发布了《关于就进一步深化科创板改革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起草的两项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全部纳入科创成长层

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首先来看科创成长层的具体设置安排:

定位方面,科创成长层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但目前仍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企业。

企业入层和调出条件方面,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全部纳入科创成长层,调出条件实施新老划断。

其中,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调出科创成长层:(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2)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存量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符合现行取消特殊标识条件的,调出科创成长层。

同时,科创成长层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简称后添加“U”(Unprofitable),作为特殊标识。科创成长层企业应当定期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公告首页的显著位置,对企业尚未盈利的相关风险作出提示声明。

《科创板意见》指出,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成长层股票交易,应当满足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其中,投资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者还应当签署创成长层企业股票投资专门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未盈利企业经营风险及相应的股票投资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事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称,从全球实践看,科技型企业往往经营业绩不确定性大、转盈利周期长,资本市场服务能不能覆盖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是市场各方判断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标识性因素。

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彰显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稳定市场预期;二是有利于为增量制度改革提供更可控的“试验空间”,可以试点一些更具包容性的政策举措;三是有利于对未盈利科技型企业集中管理,便于投资者更好识别风险,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增强优质科技型企业的制度包容性适应性

推出6项政策举措

本次改革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的同时,围绕增强优质科技型企业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在科创板推出六项政策举措:

一是对于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将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入股达到一定年限、数量、比例等因素,作为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企业审核注册时的参考。

二是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进一步提升证券交易所预沟通服务质效。

三是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

四是支持在审未盈利科技型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建立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与保护机制。

五是健全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机制。提升再融资便利度,优化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

六是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丰富科创板指数及ETF品类,将科创板ETF纳入基金投顾配置范围,研究推出更多科创板ETF期权和期货期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科创板意见》是资本市场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有力举措,证监会将切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一方面,统筹做好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另一方面,切实抓好改革落实和宣传引导。

上交所同步制订配套业务规则

公开征求意见

6月18日,上交所官网显示,该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拟主要从三个方面建立配套机制:

一是明确实施标准及程序。规则规定了公司纳入和调出科创成长层的标准,明确了层次调整的操作程序,并就调出标准进行“新老划断”,避免对存量上市公司的影响。

二是强化风险揭示。科创成长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实施特殊标识管理,在简称后增加标识“U”。投资者投资新注册的科创成长层企业需要签署专项风险揭示书,但投资存量未盈利企业则不受影响。

三是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科创成长层公司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未盈利情况及相关风险,做好股票异常波动的核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持续督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就企业研发、盈余改善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等。

同时,新制订的《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从五方面进行安排: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二是确定审阅流程,三是加强程序衔接,四是强化信息披露,五是加强监督管理。

此外,针对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上交所正在研究制订相关业务规则并将适时发布实施。基本思路包括:明确适应要求、规范制度运用、加强自律监管等。下一步,上交所将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尽快发布实施相关业务规则,推动相关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持续提升科创板服务科技创新能级。

编辑:黄梅

校对:王玥

制作:鹿米

审核:陈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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