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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着改合同 基金公司积极落实销售费用管理新规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6-11-08 20:18

【导读】“忙”着改合同 基金公司积极落实销售费用管理新规


中国基金报记者 方丽 陆慧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已经过去10个多月,存量基金改造“大限”只剩不到2个月的时间。


在这一关键时刻,多家基金公司接到相关问题落实口径,对于存量基金的认申购费、赎回费等改造细节有了明确的指引,为全行业整改落地划出明确标尺。


落实《规定》要求

相关细节明确


今年年初正式施行的《规定》明确,已发售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符合本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调整,完成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改造,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规定期限重新签订销售协议。这意味着存量基金改造“大限”只剩不到2个月的时间。


据中国基金报记者了解,近日,多家基金公司接到相关指导意见,原则性的要求有了具体的执行标准。


认(申)购费方面,根据《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可以收取认(申)购费。对于主动偏股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0.8%;对于其他类型的混合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0.5%;对于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0.3%;对于其他基金,可以参照上述费率水平约定收取标准。


过往,基金管理人通常根据申购金额分档设置比例费率,让利投资者。未来,行业机构可以将原有的三档调整为两档,或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差异化设置。


在主动偏股型基金界定标准上,《规定》明确,主动偏股型公募基金是指基金合同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60%以上的基金,或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安排,拟调整为主动管理的股票基金、偏股混合基金。


赎回费统一规范

不再区分A、C份额


在赎回费方面,《规定》明确,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个人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七日的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份额,以及对于机构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三十日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


对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同业存单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或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


前期,行业赎回费存在设置复杂、不利于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甚至衍生出“炒基金买C份额”等问题。此次执行细则统一规定,不再区分A、C份额,且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整改完成后,同一只基金仅存在一种赎回费安排,不同份额的赎回费率及收费期限需统一拉齐。


此外,对于黄金ETF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结合产品运作特点,参照《规定》第十条关于指数基金赎回费收取标准的规定执行。同时要求,在不影响整体降费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对个人投资者的影响,实现平稳过渡。


差异化费率“就低”


在销售服务费方面,《规定》明确,对于不收取认(申)购费的基金或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对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4%/年;对于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2%/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15%/年;对于其他基金,可以参照上述费率水平约定收取标准。


销售机构可以与基金公司进行沟通,逐步完成接口统一相关工作。为降低中国结算系统修改难度,要求管理人在11月底前向中国结算TA系统提交存量产品销售费用参数修改申请。


在客户维护费方面,《规定》明确,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有量,销售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获得的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率不得超过30%;销售其他基金获得的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率不得超过15%。


业内对于其他基金具体包括哪些基金存在疑惑,此次统一明确,其他基金为除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外的所有类型基金,包括基金中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同业存单基金、商品基金、REITs等。


《规定》明确,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实行差异费率通过在特定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专属份额等形式,不公平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对于同一只基金产品,同一类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涉及差异化设置基金费率的,应当将认(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赎回费分别调整为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份额合并、调整为相同费率(保留原有基金代码)等措施。


同一基金存在多个设置不同销售服务费率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就低调整为同一费率水平。但对专门面向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年金等长期资金设置的零费率份额,建议予以豁免。此类特殊份额本质是让利长期资金、养老资金,契合国家引导长期资金入市、发展养老保障的政策方向,具有特殊性。


业内人士表示,落实细则补齐了新规的执行拼图,既守住了公平对待投资者、引导长期投资的底线,也充分考虑了系统改造、存量产品平稳过渡的现实难度,后续机构将做好系统对接、参数改造、合同公告等整改工作,推动公募费率改革持续落地,降低投资者综合持有成本,重塑公募销售生态。


编辑:黄梅

校对:王玥

制作:鹿米

审核:许闻

注:本文封面图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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