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基金业绩有两个维度:一是“赚了多少”,即绝对收益;二是“相对基准跑赢了多少”,即阿尔法收益。对于主动管理型基金而言,在剥离因市场贝塔上涨而“水涨船高”的这部分收益以后,还能够创造持续稳定的阿尔法,是体现主动管理能力与价值最重要的一环。
超额收益从何而来?如果以Barra归因分析的拆解维度来看,通常包括资产配置、风格因子、行业配置、选股以及交易在内的其他贡献,对于不同风格、不同策略的基金而言,超额的主要来源虽然各不相同,但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基金的阿尔法表现往往随着周期轮动与风格切换发生波动,市场结构分化越极致,跨行业、跨周期的稳定阿尔法就越稀缺。
锚定基金阿尔法稳定性 搭建事前风险监控系统
为了更好地解决“基金阿尔法收益不稳定”的问题,近几年长信基金的管理重心不断前移,从“事后评价”到“事中监督”再到“事前风控”,搭建起一套涵盖权益与固收产品的事前风险监控系统。
针对权益类基金,用大量数据刻画基金产品在“时序、截面、偏离、趋势”四大维度的位置水平,同时综合对“市场时序、交易量”的位置判断,设置三级风险提示区间,分别对应不同的投研管理动作。针对固收类基金,则是整合债券市场风险监控指标以及针对基金产品的系统性风险与流动性冲击监控指标,综合判断给出相应的预警信号。
作为产品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这套系统从2022年开始投入研发,并且在覆盖范围、指标筛选、提醒机制方面持续优化,目前已经处于成熟运作阶段,经过多次验证,风险信号的提示胜率持续提升。
以固收产品为例,2025年债市波动加剧,尤其一季度债市收益率快速上行,在回调初期系统便触发风险信号。2025年全年共触发风险提示5次,随后短债基金指数出现回撤的概率为100%。结合信号提醒,长信基金积极做出风险应对,旗下两只持有期短债产品回撤控制效果突出,2025年回撤均不超过5bp,显著低于同类平均值28bp。
在基金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链条中,长信基金始终将风险控制视为最重要的一环,并且高度聚焦事前风险的识别与管控。长信基金认为,如果能够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当前市场和基金所处的位置,相对前置地预测较大风险以及大级别机会,就能够在系统性的大级别风险来临之际做出更有效的防御动作,从而对基金的阿尔法收益偏离进行管控,力争实现长期可持续的超额表现。
挂钩投研与营销动作 体系联动优化持有体验
长信基金内部七大管理体系互相赋能,共同服务于客户价值的最终实现,事前风险监控系统作为产品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投研管理体系和营销管理体系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在投研管理层面,高度重视事前风险监控系统提示的较大风险以及大级别机会,动态优化组合结构与仓位管理,从而力争控制回撤、平滑组合净值曲线。
在营销管理层面,通过事前风险监控的位置判断,力争在市场上行趋势的尾部以及下行趋势的头部引导投资者放缓脚步,在风险较高的位置主动暂停申购,降低客户“买入即下跌”的风险;在下行趋势的尾部以及新一轮上行趋势的头部积极布局,给客户带来较好的持有体验。
以长信某混合型基金为例,这只基金在今年上半年多次发布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公告,正是基于公司事前风险监控系统提示所做出的决定。今年1月,系统持续触发轻度风险预警,该产品从1月下旬开始限制大额申购,引导投资者理性看待市场风险。随着风险逐步释放,指标恢复正常水位,产品从4月初开始恢复申购。
4月下旬,系统再次触发高级别风险提示,该产品于4月底先进行限制大额申购,随后由于风险级别持续居高且指标水位不断抬升,从5月中旬开始产品完全暂停申购,避免投资者高位买入。8月中旬,随着市场风险逐步释放,风险预警取消,产品开始恢复正常申购。复盘来看,在该产品暂停申购的区间内,万得全A指数也出现了今年以来的阶段性高点。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长信基金的事前风险监控系统已经深入运用到各业务体系,投研端、市场端、产品端形成联动,力争实现可解释、可复制、可持续的业绩交付。并且,系统触发风险预警的时点大概率处于指数的阶段性高位区间,通过高效体系联动,有助于及时发现风险、做出应对。
长信基金希望通过深度分析市场信号并前置性给出风险提醒,综合运用内部管理体系来调节投资与营销动作,最终实现改善投资者持有体验的目标。这些举措体现出长信基金对于公募行业高质量发展号召的积极响应,既是从“重规模”到“重回报”转型的实践落地,也是应对“基金阿尔法收益不稳定”这一行业难题、不断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的长期探索。
风险提示:以上内容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请投资者选择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请在购买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具体产品销售费用收取标准以届时有效的基金法律文件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