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
7月24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一是结合政府价格管理方式变化,明确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二是结合政府定价从定水平向定机制转变的实际,明确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三是根据近年工作实践,明确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进一步加强价格成本监管。四是随着互联网发展,政府听取意见形式更多样,新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听取意见方式。
(二)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一是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二是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三是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四是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三)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一是调整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二是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者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

一是优化价差控制规则。以往集采为确保公平,不同企业间报价超过一定幅度的,过高报价不能中选。此次集采将继续对企业价差作出一定限制,但对价差的计算“锚点”作出优化,不再简单选用最低报价作为参照,这样,即使出现个别企业报低价,也不会影响其他正常报价的企业。
二是实行“低价声明”。对于每个品种报价最低的中选企业,国家医保局将要求其对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解释,承诺不低于成本报价,发布相关声明,回应社会对低价中选的质疑。
三是强化围标防范。国家医保局将持续加强对围标行为的防范措施,探索引入“首告从宽”机制,对于首个提供围标线索及有效证据的企业,以及围标事件调查过程中首个承认参与围标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从宽处理,破除围标企业间的利益同盟。


全市场共4391只个股上涨,79只个股涨停,914只个股下跌。






编辑:黄梅
校对:乔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