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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田轩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打击力度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5-03-07 09:42
【导读】全国人大代表田轩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打击力度
中国基金报记者 张玲 李树超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围绕打击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规范风险投资市场秩序,以及优化私募基金税收制度等领域,提出了诸多建议。

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打击力度
田轩表示,当前,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案件仍屡禁不止,成为制约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隐患。
对此,田轩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例如,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最高刑期提高至无期徒刑;将证券欺诈最高刑期提高至20年,并大幅提高罚金标准(可数倍于违法所得进行处罚),引入民事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第二,优化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协同。例如,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统一执法标准,避免监管真空。
第三,建立分层追责制度,强化责任落实。例如,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中层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个人在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中的责任边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第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例如,积极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常态化的跨境监管协调机制,共同打击跨境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行为。
完善风险投资回购及对赌协议相关制度
田轩表示,近年来,风险投资领域中对赌及回购条款的过度使用问题逐渐凸显,引发了诸多争议和问题,不仅影响了创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创业企业家的创新信心,也对整个风险投资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挑战。
对此,田轩提出五点建议:
第一,应加强司法环节的规范与引导。例如,严格执行《公司法》规定,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和程序,纠正对回购权的错误理解。
第二,完善对赌协议的规范监管和理性引导机制是关键。例如,明确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细化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投资方利用回购权和对赌协议对创业企业施加不合理压力。
第三,进一步优化风险投资市场环境。例如,加强对创业企业的辅导和支持,提高创业企业的治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帮助创业企业合理规划融资结构,避免因对赌协议和回购条款的不合理安排而陷入困境。
第四,通过司法机关的有效指导,避免对赌协议的过度使用。例如,在当事人未对投资方主张回购的期间做出约定的情况下,将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从6个月延长到18个月或更长。    
第五,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为创业创新营造更宽容友好的法治氛围。
优化私募基金税收制度
大力发展耐心资本
田轩表示,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税收制度在法律法规、征管信息和税负公平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制约了创投行业的良性发展。
对此,田轩提出多条建议,包括:从国家战略高度重视创投行业的地位和作用,统筹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给予同等优惠待遇,进一步提升行业吸引力。为解决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建立税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同合作。在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进一步优化核算方式。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方面,建议借鉴国际经验等。
编辑:格林
校对:王玥
制作:小茉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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