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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锦文,被判死缓!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4-01-08 17:33
中国基金报 晨曦
又有巨额受贿的银行干部迎来判决结果!
据“山东高法”官微通报,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副行长陆锦文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宣判。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陆锦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陆锦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陆锦文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477亿余元,违反国家规定为相关单位发放贷款共计7亿元。
陆锦文于2022年3月被“双开”。彼时通报中透露,陆锦文相关行为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
来看详情——
涉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审被判死缓
2023年12月29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锦文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陆锦文犯以下罪名:
(一)受贿罪
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陆锦文在担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工行广东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高级专家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销售产品、贷款融资、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477亿余元。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锦文在担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为相关单位发放贷款共计7亿元。
日照中院认为,被告人陆锦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陆锦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陆锦文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日照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陆锦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陆锦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工行任职多年
被指“造成重大风险损失”
公开信息显示,陆锦文出生于1962年12月,广东佛山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据悉,陆锦文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营业部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等职务,2017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0年12月,陆锦文改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高级专家。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监察委员会消息: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陆锦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3月,中纪委通报陆锦文被“双开”的消息。
通报指出,陆锦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贯彻落实党中央金融政策表里不一、阳奉阴违,表面上强调严格把关、审慎放贷,私底下自行其是,滥用信贷审批权力,造成重大风险损失。
陆锦文长期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贵重礼品、大额礼金,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中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滥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贷款业务和监督执纪;以权谋私,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甘于被“围猎”;生活上奢靡腐化,肆无忌惮追求个人享乐和低级趣味。
陆锦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经中国工商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锦文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陆锦文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山东省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将陆锦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编辑:乔伊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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