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今年在上海和北京召开会议,要求外资投行报告高管薪酬细节,并提出不要给高管过高薪酬。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上述报道为不实消息,我会及相关证监局、行业协会未召开过上述会议。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保持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也是保持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全球监管部门对薪酬激励相关制度近年来比较关注,目的是为了防范过度投机、过度激励引发的金融风险。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总结2008年金融危机教训时指出:“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额薪酬基于短期的高额利润,忽略了金融企业的长期风险,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因素之一”。欧美等国和国际组织先后对金融行业薪酬管理制定了相关监管制度和规则,如金融稳定论坛(FSF)出台《稳健薪酬做法原则》、欧盟出台《第四号资本要求指令》、美联储发布《金融企业薪酬政策监管方案》,对金融从业人员薪酬实施监管,避免高管为取得高薪而采取过度投机行为。
为指导行业机构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期,监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由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分别发布了薪酬管理指引。
近年来,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我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放宽、取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外资股比限制,已批准11家外资控股证券基金公司,在华机构总体经营发展情况良好,我会依法依规统一监管,充分尊重机构经营决策自主权。
公募薪酬管理指引落地
公募基金薪酬管理相关指引文件正式落地。
6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指引》基于自律管理职责定位,将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管理行为纳入公司治理框架进行规范。《指引》主要聚焦于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的规范性、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及其对合规风险管理的影响等方面,与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境内其他金融行业要求基本一致,有利于推动基金行业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员工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的一致。
此外,《指引》不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水平,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合规与风险管理等实际情况和市场水平,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和薪酬结构。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在2022年12月20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指引》可以发挥薪酬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健全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员工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的一致。
具体来说,《指引》注重发挥三大方面的作用。
第一,《指引》注重发挥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在公司风险管控中的作用,对绩效薪酬递延支付等做出规定。
《指引》规定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指引》规定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
同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
第二,《指引》注重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坚持长期主义,加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应当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投资者实际盈利情况、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合规风控指标应当包括合规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合规事件或重大风险发生情况、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员工廉洁从业情况;社会责任指标应当包括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指引》同时规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公司对投研、销售等关键岗位的考核,应当结合长期投资业绩、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合规与风险管理、职业道德水平等情况,不得将规模排名、管理费收入、短期业绩等作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并指出长期投资业绩是指最近3年或以上的投资收益情况。
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有利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着眼长期发展和持有人利益保护,正确处理规模与质量、发展与稳定、效率与公平、高增长和可持续的关系,在实现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提升投资者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三,《指引》注重发挥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作用,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指引》提出绩效薪酬持基要求,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利益与持有人利益的绑定,更好的激励约束相关人员的行为。
《指引》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多样化激励约束措施,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来 源 | 21世纪经济报道(姜诗蔷)、中国证监会网站

本期编辑 刘雪莹 实习生 林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