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伊万
4月26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网站公布就上市期货及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制度作出修订建议,并展开咨询。咨询期至今年6月27日为止。
香港证监会指出,该修订建议旨在订明期货及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及须申报的持仓量,以应对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近期发展。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Ashley Alder)表示,“持仓限额制度在防止建立可能危及香港金融市场稳定的持仓量方面至关重要。” 他强调,建议的修订既能回应市场的需求,也使该制度更加切合证监会的监管政策及目标。
(来源:香港证监会网站)
涉及七大主要修订建议
根据香港证监会相关文件显示,此次修订将涉及的7个方面概述如下:
1. 扩大证监会可授权任何人持有或控制数目超逾订明上限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的名单。建议列入名单的新合约包括:每周恒生指数(恒指)期权合约、每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恒生国企指数)期权合约、恒指期货期权合约、恒生国企指数期货期权合约以及恒生科技指数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
2. 就在假期交易的期货及期权合约订明须申报的持仓量,以配合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推出衍生产品假期交易机制;
3.厘清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期权结算公司)的结算所参与者在客户拖欠款项时行使其权利以处置客户持仓,不会被视为具有规则所指的酌情决定权;
4.规定就获证监会授权或根据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规章获授权持有或控制超逾限额持仓量的人的超逾限额持仓量进行结算的结算所参与者,将符合资格向证监会或有关认可交易所申请授权,以为客户持有或控制超逾限额持仓量;
5. 规定订明的持仓限额及须申报的持仓量适用于持有或控制单位信托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的人;
6. 规定订明的持仓限额及须申报的持仓量适用于持有或控制伞子基金的子基金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的人;
7. 就某些期货及期权合约订明持仓限额及须申报的持仓量。
文件显示,证监会认为,上述建议一经实施,将可确保持仓限额制度对香港金融市场而言仍然是恰当和适用的,以及利便证监会更有效地监察市场。
五年以来首次再修订
香港证监会文件指出,此次建议修订是香港证监会相关条例自2017年修订以来的首次再修订。
文件显示,香港证监会定期检讨有关制度的规定,并在有需要时作出修订,确保制度就香港金融市场而言仍然是恰当和适用的。
2017 年,应市场的发展形势需要,香港证监会将可授权的超逾限额持仓量上限由法定持仓限额的50%上调至300%,而股票期权合约的订明上限也由50000份合约调高至150000份合约。证监会当时亦就指数套戥(套利)活动、资产管理人和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庄家引入新的超逾限额持仓量制度。其中,适用于资产管理人的最低“管理资产”要求由1000亿港元下调至800亿港元。
公开资料显示,香港证监会持仓限额制度(包含法定订明上限及须申报的持仓量的申报规定)在1997至98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经过改良,旨在提高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透明度和秩序,同时防止建立可能会对香港金融市场的有序运作及稳定性造成影响的持仓,及打击市场参与者建立这些持仓的意欲。
过去多年,持仓限额制度协助证监会实践其在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秩序方面的规管目标。这个制度让证监会及时取得监察市场所需的数据,继而有助证监会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性风险,以及保障市场的稳定性。
编辑:舰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