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严防新闻敲诈 维护清朗舆论环境——新闻敲诈犯罪严重侵害机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依法、主动维权
中国基金报记者 任子青
长期以来,中央宣传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等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并先后发布典型案例,明确依法惩治涉企敲诈勒索违法犯罪。
2023年到2025年,中央网信办持续发布以舆论监督之名、集纳负面信息,牟取非法利益的涉企侵权案例,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账号;2025年2月、2026年3月,最高法先后发布新闻敲诈犯罪案例,如罗某甲等人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案,黄某某、吕某某在网上发布、转载企业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案;2024年12月,最高检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冒充记者实施的新闻敲诈等犯罪案件提供办案参考。
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频发
严重侵害机构合法权益
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或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基金行业资产管理总规模超80万亿元,从业人员超150万人,投资者达8亿人,具有资金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依赖声誉和投资者信任的鲜明特征。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网络传播门槛低、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在网络空间肆意制造、散播谣言或负面信息非法敛财,曝光企业“黑料”后寻求“商务合作”,以发布、不删除负面帖文相要挟,向企业经营者索要财物。最高法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指出,此类行为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系以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准确识别新闻敲诈行为
全面、及时地留存证据
不法分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发布负面或不实信息为要挟,向相关企业索要钱财,涉嫌构成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开国律师表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新闻敲诈犯罪通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进行定罪量刑。
建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
构建有效维权路径
针对当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在基金行业的高发态势,袁毅超律师建议,基金管理人首先应强化合规经营与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从源头减少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乘之机”;其次,建立健全舆情监测与应对机制,提高对虚假负面信息的识别与处置能力;最后,强化证据意识,掌握合法有效的维权方法与途径。
黄开国律师认为,应对新闻敲诈,基金管理人要内外兼修、多管齐下:一是强化自身合规建设,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二是建立舆情监测与风险评估机制,以准确区分正当舆论监督和恶意新闻敲诈;三是构建应对机制,提前建立一个足够敏感的全天候“舆情监测防火墙”,对于恶意内容或不实信息,及时启动应对预案。此外,基金管理人应健全与主流媒体、网站、平台及“大V”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形成良好互动,增强舆情管理合力。
在维权路径的构建方面,应当采取“多路径协同”策略,包括向平台投诉、向网信部门举报、向媒体澄清、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向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一是科学分级处置声誉风险,第一时间核实原因、研判舆情风险,针对不同评级的舆情设置预案,并向利益相关方披露相关信息,澄清事实,回应关切;二是快速响应引导舆情,做好“冷处理”与“热引导”,以事实与真相对冲负面信息;三是立即向信息发布平台投诉,根据网站平台投诉分类要求,提供有效证据,必要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澄清声明;四是强化法律维权救济,综合借助行政、民事、刑事手段维权,主动向地方网信办举报,并向证监局和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负面舆情。
编辑:张洁
校对:乔伊
制作:小茉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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