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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来源: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2017-11-06 09:45

财政部6日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称,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同时,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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