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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圈炸锅!中基协放大招:私募1年内被注销律师禁业3年 异常机构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8-03-28 09:34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今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同时推出私募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政策,引发业内极大关注,不少私募圈人士积极转发。

基金君总结一下,此次协会放出四个大招,规范自律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对主动与投资者和解、积极解决问题的私募,不启动调查和处分;

第二,投诉未解决、有负面舆情、经营风险大的私募不予入会;

第三,异常经营机构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私募管理人如果1年内被注销,相关的律所、律师将禁业3年,协会不再接受其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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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鼓励私募主动和解,将不启动调查和处分

协会表示,凡是能够主动说明情况或者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私募管理人,协会不启动调查,不采取纪律处分或不进一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减免行政处罚。

解读:鼓励私募承担起资产管理人的责任,出现问题主动去解决,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希望通过这种形式,给主动解决问题的私募更多机会,引导其积极解决问题,消除不良影响、减轻处罚。

第二、严格私募入会标准,建立公示制度

协会表示,投诉事项未解决、存在负面舆情或者经营风险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入会。

解读:这两年协会加强对私募会员的管理,包括严格入会的标准、完善相关程序、建立会员的执业诚信档案和公示制度等,希望私募会员能发挥带头作用。

第三、异常经营机构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协会表示,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要求其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

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被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关联方新私募设立等。如果私募没有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认定其不再符合登记,协会将公告予以注销。

解读:此次协会引入异常机构的处理机制,采取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希望通过私募与律师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博弈、相互增信,有效解决问题,淘汰一批不合规的机构,净化行业空气。

第四、发挥律师作用,私募1年内注销律师禁业3年

协会表示,将健全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所、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

解读:协会希望律所和律师在私募这块发挥作用,建立成熟的市场化博弈机制、高水准的行业信用,但也发现这两年一些律师只是利用私募法律意见书的商机发财,但没有好好尽责任去做尽职调查,没有给出中肯的法律意见,问题很多。所以这次协会对给那么有问题的私募出肯定意见的律所,处罚力度也很高。

异常经营机构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6问6答

此次协会推出异常经营的私募机构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制度,至关重要,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通过透明的注册标准、明确的行为准则,将进一步引导私募行业规范化发展。

基金君整理了此次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的6问6答,帮小伙伴们快速了解,哪些私募要提交、怎么提交、有何要求等情况。

问题一:哪些异常经营情形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包括八种情况,主要指的是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失信的私募机构及其高管等: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问题二:具体该如何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在提交时的程序,私募需要做的事情有几件:

第一,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问题三:在提交过程中有哪些注意情况?

协会对三类情形还有特别的规定,比如影响社会大众利益的要公示等:

(1)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2)私募管理人的异常经营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协会的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在协会网站公示。

(3)出现被公安机关、检察、监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责令停止相关展业资质、强制措施等严重情形的,协会将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暂停受理产品备案、重大事项变更和关联方新私募登记等。

问题四: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要求?

对律师的要求是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符合四大条件,比如已经给一家私募做过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再做第二遍,可能有失公允,需要再找一家;还有被协会列入限制性名单的律师也不能做:

(一)未曾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二)内部管理规范,合规风控健全,执业水准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签字律师证券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经验丰富;

(四)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也未被协会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的限制性名单。

问题五: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有什么要求?

有六点具体要求,比方不能使用模糊的词汇,基本符合、未发现之类的词都不能用,要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1)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应当载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

(3)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如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是否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法律意见书应当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配合律师事务所的专项核查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发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隐匿、阻碍、故意遗漏等不配合情形如实描述。

(5)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协会要求的查验事项逐一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给予明确说明,对结论性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并说明查验过程,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6)法律意见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异常经营情形后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重新核查。

问题六:提交以后怎么处理呢?

协会还提醒,如果私募3个月内不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高管也将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对于会员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果认定私募符合登记规定,将恢复正常业务办理;如果不符合登记规定,将予以注销。

对于非会员律所的法律意见书,如果情况复杂,协会可提交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参照《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审核。

最后,对于没有尽责的律师,协会将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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